贛州市稅務局關于發布《贛州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
錄入編輯:鐘榮文 | 發布時間:2022-08-21
現將《贛州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
2021年6月21日
贛州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
價格異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行為,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的異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遵循公平、簡便、效率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異議,是指在贛州市范圍內進行存量房交易的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根據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以下簡稱“評估系統”)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有異議,提供相關證據,要求稅務機關進行調整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贛州市范圍內存量房交易行為。非住宅存量房交易應用評估系統核定計稅價格后,本辦法適用其計稅價格的異議處理。
第四條 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稅務機關應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納稅人有權提出異議處理申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異議處理具體包括四個環節:
(一)納稅人向征收機關提出異議處理申請,征收機關工作人員與納稅人解釋。若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的,征收機關以評估系統出具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征收稅款;若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轉入價格復審環節。
(二)征收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對不屬于正當理由情形的不予認可,以評估系統出具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征收稅款;對屬于正當理由情形的予以認可,進入價格復審環節。納稅人接受復審結果核定的計稅價格的,轉入申報環節。
(三)納稅人對征收機關復審結果核定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可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復評。
(四)對征收機關以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個案評估結果為計稅依據仍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條 納稅人對評估系統出具的最低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贛州市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核價意見通知書》(附件1)后,向征收機關提出異議處理申請,填寫《贛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申請表》(附件2),書面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征收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贛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申請表》及證明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必要時到現場勘查。初步審核時間在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經審核認定納稅人的申請理由正當、證明材料充分的,對其申報價格予以認可。經審核認定納稅人的申請理由不屬于正當理由情形或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均以評估系統出具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征收稅款。
第八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認定屬于正當理由:
1.經法院裁定、判決,仲裁機構裁決,價格較低的;
2.經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拍賣價格較低的;
3.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能提供住建質檢等相關部門證明資料的;
4.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九條 納稅人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1、2項理由提出異議申請的,應分別提供法院裁定書、判決書,仲裁機構裁決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征收機關認定屬于正當理由的,以裁定書、判決書、裁決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載明價格為計稅價格。
第十條 納稅人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3、4項理由提出異議申請的,征收機關應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須到現場勘查)并按程序進行價格復審,出具《贛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復審結果通知書》(附件3)。納稅人接受復審結果的,由征收機關填寫《贛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書》(附件5),按照復審程序逐級簽署意見,確定復審結果核定的計稅價格,并以此作為計稅依據。
第十一條 若對稅務機關復審結果仍有異議,納稅人應在收到征收機關出具的《贛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復審結果通知書》(附件3)后,按程序向征收機關提出個案評估書面申請,在《贛州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復審結果通知書》(附件3)上簽署意見后,主管稅務機關在3個工作日之內發出《委托評估業務聯系單》(附件4),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評估機構在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須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合理方式確定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作為異議處理個案評估的單位。同時征收機關應告知納稅人實行個案評估后,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按評估結果予以核定,并以評估價格為計稅依據征收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最終核定的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確定的金額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經初審并與納稅人進行政策解釋溝通后達成一致意見,納稅人無異議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贛州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囤M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贛州市中心城區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2013年第9號)同時廢止。